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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05月13日 13:41:27

网络渠道把道德底线提高一点吧!

  4月30日,国外媒体报道了黑客正在利用Google的AdWords广告系统来播撒恶意软件的消息。5月10号百度也因为投放“侵犯商标权”广告被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。更早,有人在搜狐健康频道反映百度竞价排名为很多虚假医疗提供方便。

  网络广告突然之间成为了虚假诈骗信息的代名词。网络广告的真实性遭受质疑还只是一方面,更多的不安全广告、恶意链接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网络隐患。据Goolge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,全球至少10%的网页含有恶意代码,旨在向用户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或间谍软件。如此多的不完全因素,让人们喜欢互联网的时候,也多少有点害怕。互联网这个快捷的渠道,传播了好的,也传播了坏的,但是出现恶意链接,虚假广告,渠道们难道没有责任吗?

  拿网络广告来说,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虚假和欺诈性的广告呢?除了有些人刻意破坏外,我觉得传播渠道的不作为也要负很大的责任。

  当有人去投放广告的时候,渠道商审核过吗?一直是靠广告盈利的渠道们到底有资格传播广告吗?

  一些内容传播渠道,以自己只是渠道之名,漠视未保护版权的内容传播。盈利的时候,自己什么都不说,版权官司找上门的时候就装出一副可怜的瘪三样,以受害者的口吻说:我们只是渠道而已,违法内容都是用户提供的.明显扯淡。

  依据我国广告法,我国广告的监管对象包括了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。发布违法广告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。我国目前对网络广告没有特殊法律规定,仍然适用广告法。按照传统广告主体的划分,渠道们属于广告发布者,负有对广告进行审查,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义务。以自己只是广告平台,无力监控每个广告商的行为来拒绝承担法律义务,是站不住脚的。

  根据中国的《广告法》,凡是经营广告业务的机构都要有相应的认定或者授权书,但是网络广告的特殊性,要保证靠广告盈利的渠道都有经营广告的资格,显然不可能。但是不管什么样的渠道,如果对于传播信息的不作为,那就有违法的嫌疑。视频运营站点如此,搜索引擎如此,分类信息如此,凡是涉及信息传播的大小渠道都是如此。

  俗语说:君子爱才,取之有道。那么渠道爱财,为什么不能承担一些该去承担的责任呢?长远看,渠道对所传播信息进行审核,不但符合用户的利益,更是渠道们为自己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做的事情。如果为了蝇头小利,对虚假恶意信息睁一眼闭一眼,那么最后遭害的还是渠道自己。所以渠道们把自己的道德底线提高那么一点点,再提高一点点,才是盈利之本,才是生存之本。

Tags: 广告   渠道   道德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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